国防后备力量
国防后备力量,是指平时进行必要的准备,战时经过动员可直接参加和支援战争的人力,包括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没有组建民兵的单位中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
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是为提高后备力量的质量,完善后备力量体制,增强后备力量的快速动员能力和遂行军事任务的能力而进行的组织、管理、教育、训练等活动。
一、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基本制度
《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是常备军的兵役制度;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是后备力量的兵役制度,也就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基本制度。
(一)民兵制度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广泛地发动群众,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群众武装。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行了普遍民兵制。民兵制度是我国人民喜闻乐见的传统军事制度,其具体编组方法在各个时期有所不同。
根据现行《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村乡、镇和城市企业事业单位均建立民兵组织,机关、学校、科研单位和城市一些人少分散的小单位,平时不建立民兵组织。在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都应编入民兵组织。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部分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二)预备役制度 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以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类似于预备役的兵员储备制度古已有之,现代意义上的预备役制度是普鲁士于1813年首创的。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借鉴西方的做法,制定颁布了《兵役法》,规定建立预备役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根据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建立了预备役制度。1957年实行民兵与预备役合二为一,实际上取消了预备役。1984年重新修订颁布《兵役法》,正式恢复了预备役制度。根据《兵役法》规定,预备役分为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并分别区分一类预备役和二类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