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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商行发起人资格条件
改制农商行的好处

改制后的农商行:一是信贷资金更足,可以在绛县之外的其他市、县设立分支机构,成立村镇银行,为地方经济发展筹集更多的信贷资金;二是财政贡献可观,改制后将进入地方的“纳税大户”行列;三是盈利能力更强,改制后将进一步扩宽盈利渠道,做大做强理财业务,股东投资回报率将随农商行经营利润水平的提升而大大增强。

企业法人发起人资格条件

1、最低投资起点为875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7500万元;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4、具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5、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6、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7、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9、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1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11、用于购买不良贷款资产包的资金和投资入股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购买不良贷款资产包或投资入股;

12、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企业在所有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大于在绛县农商行持股金额的,不得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2)省银监局初验前,企业法人提供的《征信报告书》中的贷款金额与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中贷款金额增幅较大的,需出具详细的贷款用途证明资料;

(3)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入股绛县农商行。

自然人发起人资格条件

1、最低投资起点为437.5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750万元;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3、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4、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5、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年龄较小入股金额大的要提供收入证明;

(2)入股资金超过农商行股本总额的0.5%,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3)人行征信系统近三年有不良记录的,不得入股。

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关于清退处置社员股金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拟在绛县联社基础上改制组建山西绛县农村商业银行,现公告如下:

一、原社员要求退股或不符合农商行发起人条件的,公告期内持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到原入股网点办理退股。

二、原社员符合发起人条件且自愿将其股金转为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并同意按照筹建工作小组确定的比例购买绛县联社不良资产包份额的,公告期内持相关证件到原入股的信用社进行意向登记。

三、对在公告期内未提出转股申请、也未办理退股手续的,自公告期截止日起视同自动退股,该部分原股金不计入绛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不享有表决权。

四、公告期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