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难、融资贵、渠道窄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政银企融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金融工作领导组的协调作用,县政府金融办牵头,建立政府、企业、银行多方携手、多元化、立体式的资金支持体系。政府牵头建立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企业融资难题。政府出面协调各相关金融部门、国有银行及股份制银行不减贷、不抽贷、不压贷、不限贷。
二、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政府牵头设立应急资金池,解决骨干龙头企业在倒贷还贷过程中资金短缺、成本过高的问题。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各级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要求,建立扶持中小微企业财政性资金的动态调整机制,资金规模应与财政公共预算支出规模相适应。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建立中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用于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发展。政府资金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应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三、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金融机构要切实改进金融服务,对符合国家规范经营条件、环保运行达标、创新潜力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和社会责任感强的民营企业应给予融资方面的鼎力支持。探索既能解决实际问题又能稳健推进的融资模式,借鉴金融单位的一些好做法,大力推进建行推出的"助保贷"产品、农村信用社推出的"续贷通"产品、工行围绕大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开发等金融产品。
四、积极支持设立民间资本金融机构。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放宽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名额限制,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允许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挂牌上市。改变小贷公司"有金融机构定位、享受不到某些金融政策"的状态,特别是在税负上给予税前计提资产损失准备金、税率同等对待等。
五、支持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财政部门和中小微企业局要牵头加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充分发挥现有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作用,引入民间资本,扩大资本金,撬动10倍的担保杠杆作用。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商会组织和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具备规模的享受财政担保公司的支持补助政策。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联合出资,建立联保、互保性质的担保机构,县财政应注入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加快推广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生产性生物资产、政府采购中标合同和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贷款方式,扩大贷款担保物范围。推动设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完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和评级制度。每年认定和扶持一批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