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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且未欠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之规定,请下列单位务必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者,我行将按自愿销户处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