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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六)

第五章 年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典当企业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年审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

第三十八条 年审内容应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九)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分支机构具有监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审报告书上出具初审意见。对于年审结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

第四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扶持;对B类企业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采取更严格的监管。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不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资格的典当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该企业典当经营许可,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监管细则或规定有关事项,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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