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全面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
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及时修订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根据《决定》精神和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总结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成熟经验,及时提请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点对生育调节、避孕节育服务、生育过程管理、奖励与社会保障、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遵循法制统一原则,注意与其他省(区、市)的政策协调,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奖励扶助和社会制约政策的衔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不再实施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奖励政策,构建支持按政策生育的服务保障体系。
综合考虑公平统一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等原则,合理确定再婚等特殊情形再生育政策。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优化再生育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大力提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水平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力争在"十三五"前期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将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作为重点,完善设施设备,改善服务条件。提高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健全会诊、转诊网络,保障母婴安全。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高龄孕产妇、再生育和不孕不育人群的服务和指导,注重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为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科学规划、统筹做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面落实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提倡使用长效避孕措施,提高避孕药具服务可及性,减少非意愿妊娠。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和服务,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做好县、乡级卫生计生机构改革
认真做好县、乡级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促进卫生计生工作融合,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充实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健全乡镇(街道)计生办,配强配齐村居(社区)计生专干,妥善解决好村级计生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
切实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
深入开展新一轮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深化流动人口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挂钩,建立各相关部门执法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
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妥善解决他们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以及其他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执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
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性别平等、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和服务体系。
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参照本地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公民晚育假期奖励的规定,制定对符合政策生育夫妇延长生育假奖励等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
强化出生监测
《通知》要求,健全县乡村三级出生监测网络,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共享,实现国家与省级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加强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特别是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