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上一版 下一版»本期共8版(1-2-3-4-5-6-7-8)
打工致残安假肢 法律援助获赔偿

“多亏绛县法律援助中心,是他们为我讨回公道。不然,我太亏了。”近日,吉某逢人便抑制不住地讲。

原来,2003年8月7日,吉某在西山白云矿打工期间受伤致残,导致右大腿从根部截肢。当年经过法院审理,由两位被告矿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各承担一部分责任,赔偿了吉某的治疗费,但对于吉某提出的安装假肢的诉求没有支持,原因是事实尚未发生,待以后安装假肢后再另行主张。

一晃十几年过去了。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吉某安装假肢的愿望直到2015年2月份才在临汾尧都区残疾人假肢矫正中心实现。安装好假肢后,吉某的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安装假肢和维护假肢的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吉某想让当时的矿主承担,但事情已经过去了十几年,不知道这一诉求是否可取。去年春天,他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来到了绛县法律援助中心。中心负责人了解到他的情况后,当即指派富有办案经验的磨里法律服务所的主任李晓伟负责办理该案。李晓伟通过调查取证,代吉某提起了诉讼。该案在绛县法院一审时,由于被告方的律师提出临汾尧都区残疾人假肢矫正中心做出的假肢安装装配方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需要有司法鉴定。加之其他原因,一审判决只支持了6万余元,离吉某起诉的20万元的赔偿数额相差甚远。吉某自然不服,在同李晓伟主任商量后果断地提出了上诉。

在上诉的过程中,李晓伟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的规定,认为吉某配制的假肢属于“普通型”,并且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其诉求并无不当。因而,庭审时,李晓伟言之凿凿,据理力争。最终运城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李晓伟的这一意见,判决二被告赔偿吉某12万余元,现已进入到执行阶段,在法援中心的干预下,吉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吉某感慨之至。 张志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