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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运城市委关于贯彻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意见

二、机关党组织设置与工作保障

(一)建立健全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在市、县(市、区)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市、县(市、区)党委的派出机构,负责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纪检机关和机关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直属机关工委实行委员制,一般设书记1名,副书记4名(其中,一名副书记兼任市直党校校长),纪工委书记兼监委主任1名,专职委员3至4名(按同级部门副职配备)。

市、县(市、区)机关工委要健全机构,理顺关系,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经费保障。

(二)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设置。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7人以上、5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成立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新建、更名、撤销,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不足100人需成立党委或党员不足50人需成立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需报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机关纪委接受上级纪委和本部门机关党委的双重领导;不设机关纪委的部门,机关党委中应当设立纪检委员。

机关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为5至9人;机关纪委一般设委员3至7人;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委员5至7人;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委员3至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