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运城市委关于贯彻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意见
(三)机关基层党组织任期。市级机关基层党委,每届任期4年;县(市、区)级机关基层党委,每届任期3年;党总支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任期届满的,应当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应由党组织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和机关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出缺的,应在三个月内补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与本党委的任期相同。机关重要事项决策,应当听取党代表的意见。
(四)经费保障。机关工委的活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市、区)机关工委按每名党员30至50元核拨,市直机关工委按每名党员50至100元核拨,如有特殊工作任务需要,应拨专项经费。党费留成,县(市、区)机关工委按40%,市直机关工委按60%。党费管理使用按规定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三、基本职责
(一)市、县(市、区)机关工委职责。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含所属事业、企业、社会组织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3、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