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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运城市委关于贯彻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意见

4、配合同级党委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督促、检查和指导。

5、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做好对市直各党委的书记、副书记以及党务干部的调整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6、领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

7、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领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8、加强对所属大中专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

9、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0、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二)市、县(市、区)机关纪工委职责。

1、领导所属单位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检查、处理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3、协助所属单位党组(党委)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4、受理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5、承办上级纪委和机关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机关基层党组织基本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2、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的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经济、文化、历史、科技等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