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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运城市委关于贯彻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实施意见

(三)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四)全面实行党务公开。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明确实行党务公开的审批、内容、程序、时限和方式。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五)建立科级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加强对科级干部的教育、监督和考核,考核评议情况存入廉政档案,作为评优、评先、干部任用的主要依据。

(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科级干部学习培训和廉政档案,健全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定期报告、提拔任用廉政情况审核、婚丧嫁娶申报、年度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七)坚持上级领导参加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按规定报告情况。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党办主任,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六、党务干部管理及队伍建设

(一)选好配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一般由部门党组书记或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纪检组长兼任副书记,班子主要成员和党办主任担任党组织委员。机关党委根据需要设专职副书记,按不低于本部门内设机构的正职干部配备。市、县机关工委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党办主任进行任职考察。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专职书记、副书记的任职,必要时征求市、县机关工委意见。

(二)加强专职书记、副书记队伍建设。注重从党务、行政和业务管理岗位中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担任专职副书记。强化任前业务培训和集体谈话,并形成制度。实行书记抓机关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制度,下级书记向上级书记述职,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选拔资历深、能力强、业务精的党办主担任副书记,负责具体工作。加强对所属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专职书记、副书记、党办主任年度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