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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运城市委关于贯彻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实施意见

(三)党务干部配备和管理。机关部门基层党组织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至少配备1至3人。专职党务工作者职级等待遇与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同等对待。加强对党务干部的管理和工作考核。

(四)积极推进专职党务干部交流。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关党组织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任职满两届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其他专职党务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或轮岗。

(五)加强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培训。.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业务培训、岗位轮训。各部门在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开展综合性调研时要有计划地安排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参加。

(六)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凡可评定职称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进行评聘,落实有关政策;确定奖金、岗位津贴时,应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标准;及时发现、宣传和培养党务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进行表彰。

七、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与指导

(一)机关党建工作领导体制。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委和机关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二)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市、县(市、区)党委和机关工委及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市、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党的建设问题时一般要安排机关负责人列席,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的工作汇报。机关工委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目标明确、措施具体、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机关党建目标责任体系。市、县委组织部要和机关工委一起做好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履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督查和考评。机关工委要做好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机关党建责任制的督查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