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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运城市委关于贯彻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实施意见

(三)加强机关党建考核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完善“五四三”党建工作考核体系,细化党建目标责任考核。按照运办发[2010]9号《市直机关党的工作考核反馈制度》,及时把党的工作考核结果,向同级党委汇报,向市管单位的市级分管领导及垂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反馈。对排在后五名和干部众群意见多、问题突出多的单位进行个别谈话反馈。坚持做到考核考党建,述职述党建,任用干部看党建。

(四)加强业务指导。  市直机关工委要按照宏观指导、沟通联系、主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县直机关工委的工作指导,形成上下联动、互相促进的工作格局。建立市县两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直机关工委在县委的领导下,接受市直机关工委的指导,参加市直机关工委召开的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会议,及时反馈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运城市、县两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基层党组织和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参照执行。各级机关工委要会同同级组织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