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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事须知(三)
《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变更

办事项目

《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变更

办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实施对象

拟变更执业注册相关项目的医疗机构

申报材料

一、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1、卫生行政部门准许变更名称的批复;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7、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医疗废物处理检测合格报告单,无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出具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处理协议;

8、《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执业证书编号);

4、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

5、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6、拟增设诊疗科目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7、拟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名称;

8、受理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逐级报送至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带编号的上行文件(文件以报告的形式,需要含有具体的二级科目及卫生局意见,并附现场审验评价意见。)

四、医疗机构变更床位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持有省卫生厅、省发改委准许增加或核减床位的批复;

4、医疗机构增加床位后充实人员、增加房屋设施及完善管理制度情况说明。

五、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公立医疗机构持有本单位财务报表或会计事务所有关报告;民营医疗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有关报告,能体现出本单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变化情况。

六、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公立医疗机构持有有关部门的任免文件;民营医疗机构持有有关协议或院内任免文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需递交法人签字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的法人及主要负责人声明书。

七、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印章。

八、医疗机构申请健康体检项目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平面图;

3、医疗机构开展诊疗科目目录;

4、体检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医、护、技)花名册及资质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5、开展健康体检的设备清单;

6、体检机构急救设施、设备、药品、相关人员情况;

7、体检相关管理制度;

8、《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审批程序

申请登记——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符合条件——审批—变更;不符合条件——整改复审—变更。(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由县卫计局初审,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示范文本

本申请表从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xswst.gov.cn中的运城板块(最下方)行政许可栏中下载使用。

办理机构/部门

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受理地点

联系地址: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四楼医政医管股

联系电话:0359--6524230

邮 编:043600

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