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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事须知(四)
《医疗机构许可证》校验

办事项目

《医疗机构许可证》校验

办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实施对象

《医疗机构许可证》校验期满的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证件到期的同时提交正本原件);

3、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发布、综合安全治理等;

4、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全体职工花名册、医护人员执业证书、其他卫技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6、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合格证书;

7、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8、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检测合格报告单及复印件,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处理协议或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物处理检测合格报告单及复印件;

9、《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备注:参加等级医院评审的医疗机构提供上述1—3项材料及评审合格文件,4—9项材料不需要提供。

(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审批程序

申请登记——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符合条件——审批—合格;

不符合条件——整改复审——合格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由县卫计局初审,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部门办理校验手续)

示范文本

本申请表从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xswst.gov.cn中的运城板块(最下方)行政许可栏中下载使用。

办理机构/部门

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受理地点

联系地址: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四楼医政医管股

联系电话:0359--6524230

邮  编:043600

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