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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
制度的通知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近几年来,各地在流动党员管理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中央组织部1994年1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现就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通知如下:

一、《流动党员活动证》的适用范围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下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制发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按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印制,印制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并加强管理。《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后登记发放,农村由乡镇党委发放,城市分别由机关党委(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和街道党委(工委)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

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目的是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要本着对党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工作。

绛县县直直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