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
制度的通知
制度的通知
原所在党组织应做到:
(1)对外出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
(3)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党员外出后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党章有关规定办理。
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做到:
(1)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得借各种理由拒绝接收。
(2)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它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
(3)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
流动党员应做到:
(1)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
(2)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3)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工作的领导,县(市)委要认真抓好落实。党委组织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具体指导。在试行过程中,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流动党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建立起流动党员管理的正常秩序。
本制度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事宜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绛县县直直工委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