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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防震减灾建设能力

(2)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评价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采取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应采用的风险概率水准,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其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或峰值加速度度复核、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曲线)、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经审定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即可确定为该具体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实行两级审定制度。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国务院负责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绛县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