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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体”结核防治服务体系

“十二五”期间,为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形势,我国逐步提出了建立疾控机构、结核病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2013年,新修订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正式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三位一体”的提出,使我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发生了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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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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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定点医院(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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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点(其他)医疗机构(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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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