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一、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本标准所标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是指满足市级行政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家具和设备,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办公家具和设备,应当按照与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从严配置。
(二)市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三)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1、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按市直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科级建制机构数)设置标准。
2、按单位编制内有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数(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使用年限标准是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
(五)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按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2、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3、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绛县政府采购中心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