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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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