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被告人石某与吴某(受害人吴某某)因A村的樱桃市场收费问题产生矛盾,遂联系被告人张某、王某预谋实施报复。在2016年1月24日晚上,被告人石某驾车载乘张某到达A村,与事先约定的再B村东南的王某汇合,并在王某的带领下到达受害人吴某某家的樱桃树地,之后三被告人带着帽子、手套等伪装物品,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锯,把吴某某家300多棵樱桃树锯断,作案后被告人石某、张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步行回家。经认定,被毁坏的300多棵樱桃树价值人民币56万。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石某、张某、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行为人出于嫉妒或者报复的心理态度对公共或私有财物进行毁坏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历过的打砸抢烧事件和著名歌手窦唯火烧某报社职工车辆一案都可以归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警示意义:绛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的审理,在审理当天,前来旁听案件审理的人超出了以往的数量,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和警示意义。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通过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分析,我们了解到,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财产犯罪中的毁财性犯罪,其犯罪动机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嫉妒等心理。而根本原因是在于传统观念中,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一般不会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人民群众对这方面的犯罪认识不够全面。该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知法,守法,遇事不要冲动,要冷静处理。法律是一把公正的尺,法律是一台公平的秤。我们每个人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