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日,未成年人张某、赵某及其监护人手捧“关爱未成年人、真情服务于民”的锦旗来到县检察院,感激该院依法对张某、赵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016年1月至5月间,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张某、赵某伙同未成年人乔某时合时分,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上万元。2016年8月9日绛县公安局以盗窃罪对张某、赵某移送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承办人的心情是沉重的。张某、赵某为何中学未毕业就辍学?为何小小年纪就多次参与盗窃?这些问题一直萦绕着办案人。该院通过组织亲情会见及讯问,答案一一揭晓。原来张某的爷爷、奶奶、父亲于几年前相继去世,母亲改嫁后又生了孩子。张某曾外出务工,但因年龄小,处处小心翼翼,怕被查处。后来母亲为让张某在家能帮其分担家务,不让其外出务工。而在此期间,张某结识了有盗窃恶习的乔某,在其撺掇下,张某跟着乔某多次盗窃,回家也不敢告诉母亲。在提讯中,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流下悔恨的泪水,并保证再也不做违法的事。而赵某又是另一番情景,赵某胆小怕事,在乔某的撺掇下也参与多次盗窃,不去就怕被他们打骂。父母不在家时,赵某跟着乔某等人盗窃,也从未告诉家长。在询问中,承办人就其行为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教育、引导,赵某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保证再也不做违法的事。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就二人的成长背景、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开展了社会调查,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查,该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多次讯问过程中,二人均能认罪悔罪,有监护帮教条件,有些赃物已退回,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为了挽救失足少年,承办人加班加点,征询公安机关、受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涉罪未成年人的意见,均对县检察院拟对张某、赵某作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最终该院对张某、赵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在县检察院对该二人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二人均表示一定痛改前非,遵守各项规定,不再触碰法律的红线。
为使张某、赵某顺利回归社会,县检察院与张某、赵某住所地村委会、派出所、辩护律师及其监护人签订帮教协议,共同监督,帮助张某、赵某遵守考验期内的各项规定。二人也承诺,一定听家长的话,再不做违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