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上一版 下一版»本期共8版(1-2-3-4-5-6-7-8)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2.6.2 疑似病例

临床怀疑病例且符合病原学指标2.5.1、2.5.2、2.5.3之一。

2.6.3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且符合病原学指标2.5.4或2.5.5。

3、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可疑疫情况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采集样品,符合2.6.1规定的,确认为临床怀疑疫情;

3.3 确认为临床怀疑疫情的,应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立即将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疑似诊断;

3.4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达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个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5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禽流感疫情。

4、疫情处置

4.1 临床怀疑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禽类、禽类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4.2 疑似疫情的处置

当确认为疑似疫情时,扑杀疑似禽群,对扑杀禽、病死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污染物或可疑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限制发病场(户)周边3公里的家禽及其产吕移动。 绛县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