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上一版 下一版»本期共8版(1-2-3-4-5-6-7-8)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4.3 确诊疫情的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3.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3.2 封锁

由县级以上兽区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一级兽区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4.3.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4.3.3.1 扑杀所有的禽只,销毁所有疫死禽、补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

4.3.3.2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3.3.3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绛县畜牧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