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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5、疫情监测

5.1 监测方法包括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

5.2 监测对象以易感禽类为主,必要监测其他动物。

5.3 监测的范围

5.3.1 对养禽场户每年要进行两次病原学抽样检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对于未经免疫的禽类以血清学检测为主;

5.3.2 对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禽和禽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

5.3.3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5.3.3.1 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每天进行临床观察,连续1个月,病死禽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诊断,疑似样品送达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

解除封锁前采样检测1次,解除封锁后纳入正常监测范围;

5.3.3.1 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每天进行临床观察,连续1个月,病死禽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诊断,疑似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

解除封锁前采样检测1次,解除封锁后纳入正常监测范围;

5.3.3.2 对疫区养猪场采集鼻腔拭子,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用RT-PCR方法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5.4 在监测过程中,国家规定的实验室要对禽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密切注意病毒的变异动态,及时向国务院兽区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绛县畜牧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