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细则
四、安置方式
1、集中安置:(1)整村、整自然村、整组经过村民集体商议,确定一个集中安置点。(2)建档立卡贫困户可自愿迁入全县集中安置点的可以享受集中安置政策。
2、分散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可跨县、跨市,个人自愿选择迁入地。
3、同步搬迁:搬迁户可自主选择迁入地,不做限制。
五、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集中安置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配套基础设施人均补助0.75万元,配套公共服务人均补助0.63万元,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建房补助与配套基础设施补助、公共服务设施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散安置建房人均补助2万元。自然村整体搬迁中确需同步搬迁的农户,可与贫困人口一并享受统筹规划安置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搬迁人口给予人均补助1.2万元。
六、户籍人数的确定
1、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册在档,现在仍在册在档。
2、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册,现在在册的。
七、申报标准
集中安置:(1)集中安置的工程项目要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建设,由乡镇政府按照国家住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中心村安置要整体规划建设,分期建设新房。集中安置小型规模可统规自建。(2)集中回购安置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搬迁户购买集中安置房,由个人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经搬迁村委统一申报,乡镇政府、县扶贫部门逐级说呢和确认。
分散安置:易地搬迁农户自行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中心村镇农村宅镇),可凭县级房部门或有资质的开发商出具的购买手续;二手住房、中心村镇农村宅院购房手续和乡镇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房产合同需公证,宅基地手续需土地部门确认,享受分散安置补助。
同步搬迁:需提供经公正的有效房产合同和经土地部门确认的合法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