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5.5 各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5.6 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病原学和非免疫血清学阳性禽,要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并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确诊阳性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 免疫
6.1 国家对高致病必禽流感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6.2 预防性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中规定的程度进行。
6.3 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
6.4 所有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逐级供应。
6.5 所有易感禽类饲养者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免疫接种,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
6.6 定期对免费禽群进行免疫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7 检疫监督
7.1 产地检疫
饲养者在禽群及禽类产品离开产地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到户、到场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对运载工作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1 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屠宰的禽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宰后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厂,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绛县畜牧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