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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支出项目和提高明确规定的补助标准。市县自行制定出台的就业创业补助政策,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解决。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财政补助、补贴政策以及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联合制定的有关补助、补贴规定,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岗位补贴类项目、社会保险补贴类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类补贴项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项目、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类项目、就业创业示范项目、创业项目类补贴补助、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项目以及经其他支出补助项目。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补助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就业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每次审核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申请补贴单位名称、人员名单、具体项目、拟补助资金等)。公示后无异议的,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要按规定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根据抽查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