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补贴补助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本办法的具体细则,重点是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补贴补助项目的审核审批程序。要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要建立廉政防控风险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办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和《关于印发省级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1〕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