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和本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本省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三)田间道路建设;(四)防护林营造;(五)牧区草场改良;(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十一)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三)工程监理费;(四)科技推广费;(五)项目管理费;(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七)贷款贴息;(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绛县财政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