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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9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绛县县委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