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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3.3.2.4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做扑杀和无害处理。

3.3.3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3.3.3.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3.3.3.2所有易感畜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3.3.3.3关闭家畜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畜进山疫区及产品运出疫区;

3.3.3.4对交通工具、畜舍及工具、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3.3.3.5对易感家畜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3.3.6必要时,可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3.4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3.3.4.1最后一次免疫超过一个月的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紧急强化免疫;

3.3.4.2加强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3.5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按照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追踪溯源、扩散风险分析。

绛县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