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4.5疫区和受威胁区解除封锁后的监测临床监测持续一年,反刍动物病原学检测连续2次,每次间隔1个月,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加大监测的强度。
4.6在监测的过程中,对分离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密切注意病毒的变异动态,及时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7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4.8检测结果处理
检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免疫
5.1国家对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
5.2预防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5.3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
5.4所有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逐级供应。
5.5所有养殖场/户必须按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做好免疫接种,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包括免疫登记表、免疫证、免疫标识等)。
绛县畜牧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