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6.4.2 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当地动物防疫合格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4.3 各地根据防控家畜口蹄疫的需要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家畜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发现疫情,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口蹄疫疫情认定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6.4.4 由新血清型引发疫情时,加大监管力度,严禁疫区所在县及疫区周围50公里范围内的家畜及产品流动。在与新发疫情省份接壤的路口设置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实行24小时值班检查;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消毒,对非法运输的家畜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4.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转运、屠宰、加工、经营、食用口蹄疫病(死)畜及产品;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允许,不得随意采样;不得在未经国家确认的实验室剖检分离、鉴定、保存病毒。
绛县畜牧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