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上一版 下一版»本期共8版(1-2-3-4-5-6-7-8)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对辖区内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科学评价,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4〕12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