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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条 成立全省性宗教团体和天主教教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成立其他区域性宗教团体,应当向所在地相应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和团体负责人;

(二)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章程;

(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四)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五)筹备机构的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九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成立全省性宗教团体、天主教教区或者其他区域性宗教团体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

经审查同意后,申请人持相关证明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审查机关,由审查机关向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经审查不同意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绛县县委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