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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确定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专项资金及规模,复核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是否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等问题,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省粮食局报送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复核无误后,及时下拨专项资金。

第六条 粮食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申报指南,建立提升改造项目库,组织受理项目申报、考察和评审,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审定项目并编制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计划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并组织实施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工作。组织对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存储各级储备粮油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油储备企事业单位及军粮供应站点。

第八条 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资金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九条 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一)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包括一般维修、大修改造和功能提升(含危仓老库维修)。一般维修主要是对仓库的局部问题进行简单维修,包括粮仓地面、屋顶、墙体及门窗、地坪等的维修;大修改造主要是对粮食仓房进行防潮防雨、保温隔热的更新改造;功能提升主要是配置先进适用的仓储作业设备(清理、装卸、输送等设备)、提升绿色储粮、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质量检验等功能。

(二)仓储智能化升级。主要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仓储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升储粮管理标准化、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用于军粮供应站(点)提高服务能力及应急供应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