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绛县国土资源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