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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条 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申报法"等方式进行分配。

(一)对各市的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由省粮食局提出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粮食局提出分配计划。

(二)对省级单位采取"项目申报法"。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由省粮食局负责建立项目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 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现有设施设备状况,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投资预算、控制风险措施及提升改造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对市县转移支付的资金,省粮食局要在上一年十月底之前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上一年度的十一月底之前正式下达各市。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严禁随意改变财政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粮食主管部门对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资金的结余做出结转说明,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资金,省财政厅收回财政统筹安排。

绛县财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