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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资金实施考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省粮食局对项目资金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并加强绩效评价与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省粮食局应科学确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暂不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七条 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专项绩效评价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