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况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项目单位绩效报告情况,包括资金使用及管理、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包括绩效评价目的、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及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情况分析、项目实施情况分析、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五)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六)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如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评价结果公开等方面的建议);
(七)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建议等;
(八)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所属单位的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按照要求向省粮食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整改落实发现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由省粮食局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可根据工作需要引入第三方组织实施绩效再评价。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应督促整改,并消减或取消以后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绛县财政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