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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与地震灾害

最早提出震级概念的是美国人里克特,他在1935年提出了一个公式,用一种专门的短周期地震仪记录的地震波形计算地震大小。该公式只适用于600千米范围内的地震记录,所以用这一公式计算的震级称为近震震级或地方性震级(也就是里氏震级)。他把地震大小分为1级至10级,震级与地震释放的能量相对应,震级相差1级,能量相差大约31.6倍。也就是说,一个7级地震释放的能量相当于31.6个6级地震的能量总和,或者是相当于约1000个5级地震的能量总和。相邻的两个整数震级之间又十等分,如6级和7级之间分为6.1级、6.2级、……6.9级等9个次级。次级之后不再细分。由于地方性震级的局限性,古登堡与里克特又提出了使用面波和体波计算震级的方法。后来苏联人索洛维雅夫对面波震级作了改进,使用至今。

无论是最初的里氏震级计算方法,还是之后改进的面波或体波震级计算方法,都存在着饱和效应。也就是说,当地震能量大到一定程度后,能量继续增大,而震级却不再增大了。为此,到了21世纪初,地震学家普遍认为应该采用矩震级来表示特大地震的震级。矩震级没有饱和效应,而且还能直接反映地震的物理过程实质,如地层错动的大小和地震的能量等。

绛县地震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