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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倒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责任倒查工作,依据《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治超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负责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涉及单位进行责任倒查。各级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治超办)负责协调责任倒查工作。

第三条 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案件、重大案件、跨市案件由省级治超机构组织责任倒查;市级行政区域内重大案件、跨县案件、上级交办或督办案件由市级治超机构组织责任倒查;县级行政区域内一般案件和上级交办或督办案件由县级治超机构进行责任倒查。

第四条 责任倒查工作坚持“查清事实、注重证据、分清责任、处理适当”的原则。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