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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倒查程序规定

第五条 责任倒查工作按照滞留、询问、报告、取证的程序进行。

(一)滞留车辆。在普通公路上检测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依托治超站点或有人值守的停车场(所)就地就近滞留。

在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认定的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登记后劝返。在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认定的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和在高速公路出口检测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高速公路部门立即通知高速交警部门和当地市治超办。高速交警应在30分钟内(特殊情况下60分钟内)到达现场滞留车辆。当地市治超办接到报告后通知相关治超机构执法人员在6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二)检查询问。在普通公路各治超站点滞留的车辆,由站点执法人员检查询问,在其他场所滞留的车辆由治超机构执法人员检查询问(高速公路出入口查扣的车辆应扣离高速公路口后再检查询问)。检查车辆相关手续、货运凭证,确认车证是否一致、货票是否相符。询问清楚车辆来源归属、途经站点、货物装载地、车辆改装厂地(汽车修理、焊接厂)等情况。

(三)案情报告。检查询问人员要在2小时内将案情摘要逐级上报各级治超办,其中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的车辆逐级报至市治超办,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逐级报至省治超办。

(四)调查取证。各级治超办据情通知各级治超机构进行责任倒查。各级治超机构对管辖区的案件,应当查清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查明形成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案单位的主管或监管部门、责任人等基本情况。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办公室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