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上一版 下一版»本期共8版(1-2-3-4-5-6-7-8)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倒查程序规定

第六条 对事实未查清的,要保持违法车辆原始状态,继续调查取证,不得放行车辆。对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通知治超站点或有关部门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后放行。

第七条 各级治超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责任倒查结果报经同级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领导组审批并移送同级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案情复杂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案件移送应当具备如下材料:

1.调查报告;

2.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和影像资料;

3.询问笔录;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5.责任追究建议。

第八条 各级治超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坚决杜绝因治超工作引发公路“三乱”。治超机构在进行责任倒查工作中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办案,在办案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2.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索要或低价购买产品;

3.为案件相对人说情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4.假公济私、滥用职权、殴打案件相对人员;

5.故意拖延办案时间。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办公室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