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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责任倒查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普通公路包括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和专用公路,治超站点包括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超限运输检测站、临时卸载点和担负治超职责的交通安全服务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办公室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