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程序
一、准备阶段
1、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检查单位、成立检查小组、制定检查方案。
2、在进点检查前三天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
1、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检查的范围、重点和方法。
2、检查组对相关业务实施重点检查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文件资料。
3、对相关业务实施重点检查,收集和评价检查证据。
4、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方案中分工负责的检查内容、检查结论或者查出的问题及其依据进行记录,编制并复核检查工作底稿。
5、检查组实施检查时,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工作质量进行督导。
三、报告和处理阶段
1、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
2、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写出财政检查报告。财政检查报告并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被视为无异议。
3、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4、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情况、审定后的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人。
5、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批示意见、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绛县财政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