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上一版 下一版»本期共8版(1-2-3-4-5-6-7-8)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
非法超限超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是指货运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驾驶人违反《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超标准装载运输行为。

第三条 全省按照国家及省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农村公路限定标准。

二轴车辆(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装载重质品(煤、焦、铁、砂、矿石等)不得超过机动车原始登记的车厢几何尺寸,二轴厢式货车装载重质品从货厢内部底面起不得超过60厘米;三、四、五、六轴车辆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车辆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