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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

第四条 对超过统一认定标准或农村公路限定标准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消除违法行为后依法给予罚款,其标准为:

(一)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公路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按照每超过1%处200元罚款;超过100%的,加倍处罚,但累计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未超过1%的,可以不予罚款。

(二)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超过统一认定标准或农村公路限定标准的,以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为基数确定超载比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给予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车辆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同一车辆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已被有关执法部门罚款处罚的,其他执法部门不得重复罚款。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再次驳载的,应当依法卸载并处罚。

绛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办公室